PreIPO项目的运作流程关键点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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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投资建议书

投资建议书主要根据项目立项报告及尽职调查报告的原始材料,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做出合适的投资判断结论,一般的投资建议书目录一般可分为以下九个部分:

?一、执行摘要

?二、投资亮点

?三、企业概况

?四、主营业务分析

?五、行业分析

?六、财务分析与盈利预测

?七、估值与投资方案

?八、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上市可行性分析

?九、投资风险揭示

关键点——投资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所涉及到的投资协议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种:

1.增资入股协议

2.新设公司入资协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估值调整或大股东回购及现金补充或分红补偿协议等,估值调整也就是俗称的对赌协议)

关键点——项目跟踪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在已经于目标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后,之后还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在投资项目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发生变化时,及时将项目情况进行反馈和分析,并及时汇报公司决策委员会以便公司做出合理的决策。

项目进展正常:定期跟踪项目财务报告及经营动态,及时参加公司股东大会,配合项目方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券商对目标公司辅导期间及股份制改造过程需要的材料的提供,每季度向投资者汇报项目进展并及时根据项目生命周期进行投资项目的估值。

项目进展异常:在定期跟踪项目财务报告及经营动态时发现与企业预先设立或者承诺的情况有偏差时,及时汇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并作出是否能够进行管理改进并同时进行估值调整、或退出策略,公司要根据项目情况及时与项目企业进行良好沟通,在投资不如预期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到公司的管理改进和退出调整中去,如果企业在公开市场IPO中遇到困难,要积极拓展其他退出道,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并购、大股东回购、定向分红等策略,如果预计投资方股权会在未来时间遭遇巨大损失或者不符合公司的投资策略,应该即时止损并积极寻找接手盘。

关键点——投资退出

投资退出涉及到股权投资增值及损失,未能在公开市场上市的股权退出一般采用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退出,在签订好投资退出的各种协议后,要积极推动工商变更及税务筹划,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投资退出策略。

如投资的股份在公开市场进行上市,在锁定期过后,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在二级市场进行择时卖出策略,如当时股权登记人为自然人,还涉及到退税等政策,要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地;公司在股份锁定期间,也可做股份质押融入资金供投资者提早进行分红,公司如果所持股份量比较大,可在大宗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投资退出款项在缴纳必要的税收后,可由公司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投资者的投资分配,自然人投资人要由有限合伙人代扣代缴,法人类投资人不进行代扣,由法人自己缴纳。

  项目筛选的核心要点

针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投资企业,项目筛选的把握点是不一样。一般来讲在风险投资阶段,主要筛选的要点在于公司是否具有独特的盈利模式,细分行业是否具备很大的成长性等,而对于成熟期的项目,   

  

成熟项目(Pre-IPO)筛选要点

针对Pre-IPO项目,主要投资高新技术、高成长,高不确定性的行业,重点   1、细分行业增长前景广阔

  ?符合未来产业链革新的方向

  ?具备上下游延伸能力

  ?具有容量和份额的增长空间

  2、企业拥有独特核心竞争力

  ?细分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快速成长的要素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核心

  3、退出方式明确

  ?IPO

  ?产业并购

  ?大股东回购

战略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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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与中小板发行审核标准

  

Pre-IPO项目筛选要点——发行审核

在对项目企业分析过程中,除了看硬性的盈利要求外,重点   

条款条文范例:年度经营结束之后,经审计后年度的A公司实际完成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假设为K,当KR万元时,则视为公司没有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公司大股东应将投资方多投资的金额以现金补偿的形式退还给投资方,此时保持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变。补偿金额=所投资金额*(R-K)/R,在年月日之前支付完毕。

募集说明书

附:对赌协调关键条款

一、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年净利润不低于万元,且年和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年引进PE机构,承诺-年净利润分别达到万元、万元和万元。最终,B公司年和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万元、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深圳某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二、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盈信瑞峰合伙人张峰认为「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方源资本合伙人赵辰宁认为「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只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三、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四、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不过,华南某PE机构人士表示,「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五、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

启明创投的投资经理毛圣博表示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六、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毛圣博表示,「竞业限制」是%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毛圣博还提醒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七、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毛圣博这样解释道。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八、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九、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毛圣博表示,这条也是签订投资协议时的标准条款。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十、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十一、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十二、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十三、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十四、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十五、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十六、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十七、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股份回购公式

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十八、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东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若有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投资额(股权认购款减去已补偿现金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深圳律师表示,「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但是当公司没钱,纠纷就出现了。」据悉,现在对簿公堂的案件,多数是因为公司大股东无钱支付赔偿或回购而造成。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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