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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的投资理财项目,仅有一方向另一方交付款项定期取得收益的,应认定为借贷行为
——过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合同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将钱款汇入指定的股票账户内并由对方操作股票,同时约定了该款项的使用期限和利息,到期由对方还本付息,一方不分享股票盈利也不承担亏损的,双方属于对借款用途有特殊约定的民间借贷关系。
过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年10月13日,过某(出生,84岁)与某公司签订《敬老爱老暖心工程委托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以资金管理的方式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将资金用于该公司从事的敬老、爱老、暖心工程,工程项目主要由位于成都、北京、重庆、河北四地的养老基地或养老中心组成。甲方委托管理资产金额人民币共5万元,委托期限6个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管理资产本息。关于收益与分配,协议约定甲方享受的年收益为30%,
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委托投资收益,协议委托资产全额退回后不再享受项目收益,并附“返款计划书”,约定了分6期返款以及每期返款的日期、金额。
该协议同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委托资产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委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在委托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返款义务或者无力返还委托资产,而导致委托人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委托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合同另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该投资协议签订当日,过某依约向该涉案公司支付“委托投资款”5万元。该涉案公司出具对应金额的收据。该涉案公司依约支付过某四次款项共计1.3万余元,至案件审理,本金届期未付。
此外,过某还与该涉案公司签订金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投资合同各一份,投资项目为北京某不良资产的处置,同时,过某的儿子与该涉案公司签订有一份万元的养老项目投资合同。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性质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协议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
经审理,法院对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理由是:合同虽然载明名称为投资协议,但明确约定系以该涉案公司而非过某的名义理财,并由该涉案公司自主决定投资品种和投资规模。审理中,无任何证据显示确实存在该涉案公司所称的投资项目,也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向过某报告了“委托理财”的过程和结果,双方仅有过某向该公司交付款项,定期取得收益的事实过程,其实质应认定为借贷行为。该类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属于固定本息回报型理财行为,合同约定的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收益以及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受法律保护。
老人理财谨记“三要四不要”
中老年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记住“三要四不要”:
一要营业执照。很多理财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明确载明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投资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该首先查看理财产品是否存在与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矛盾的条款。
二要许可证件。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行为,其经营者应当具有金融许可证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因此我们也建议投资者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由其承销的产品。
三要签字盖章。关于理财产品的经营者是否对理财产品进行“刚性兑付”,即理财产品到期后,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即使出现兑付困难时,也必须兜底处理。此种情况下要注意审查其法律地位,即是理财产品的合同相对方还是保证人。对于其口头承诺由其“保底”但实际上并不在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做出意思表示的,要谨慎投资。
合同审查时,要记住“四个不要”:
一是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不一致的合同不要。对于营销人员口头承诺的理财产品
预期收益、口头作出的推荐理由,要注意审查其与合同文本的书面约定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谨慎选择,合理存疑,尽量不投资。
二是盈利模式说不明白的不要。类比于股市投资的“红圈”原理,投资人对于自己不熟悉不了解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尽量不投资。对于理财产品的盈利模式除了营销人员的介绍外无从考证,或者其盈利模式存在“接力棒”的“庞式骗局”或者拉人头返利等嫌疑的,尽量不投资。
三是亲友推销拉帮结伙的不要。民众有较为普遍的从众心理,由亲戚朋友的共同投资行为引发侥幸心理,认为“别人都投了我也不会出事”。建议老年人还是要谨慎投资,自担风险,仔细甄别,避免盲目从众。
四是小恩小惠旅游返现的不要。很多投资公司都是通过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还有通过对投资人宣讲其投资后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返利模式取得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资,这些方式不仅使得投资人丧失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真实性的判断能力,更有可能拉拢其陷入传销行为,应格外慎重。
律师还提示大家,保本+利息高+刚性兑付三种条件都满足的理财产品不是“优质产品”而是巨大陷阱,因为它不符合金融规律。高回报是风险补偿,高收益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保本必然对应低收益,这才是成熟的投资人必备的投资常识。对于收益水平,投资人应谨记6%黄线和10%红线,超过红线的投资就要更加谨慎,以免损失本金。据悉,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网站正在建立“金融风险识别冒烟指数预警平台”,从以下几个指标衡量投资产品:超范围经营指数、收益率偏离指数、特征词命中指数、传播力指数等,今后大家投资前,可以先去验证,利用信息工具事前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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