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下投资审计建设项目合同履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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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基建项目已陆续复工建设。由于疫情影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放缓,项目建设各方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特别是施工企业在复工过程中可能面临工期违约、人员流动受限、原材料运送困难、安全措施加码、企业管理成本增加、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合法合规、依据充分地满足各方利益诉求,避免影响社会稳定和市场积极性的问题发生就显得尤为紧迫。本文对目前疫情影响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因素及重点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为参建各方提供参考,也为审计人员审计判断提供借鉴。

01

新冠肺炎疫情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界定

新冠肺炎疫情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执行中,不可抗力适用情形较为少见,本次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这三项特点,如果项目合同正在履行期间,则构成不可抗力的达成条件。

第二,参照同类情况。此次疫情与年“非典”疫情相似,但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破坏程度都更大,在“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通知精神明确,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处理。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公开媒体发言,将此次疫情影响界定为不可抗力,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首先应将“不可抗力”确定为审计判断的基础。

02

工程发承包双方损失处理原则

损失如何处理是发承包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审计人员为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保障双方利益、防止工程领域农民工欠薪等审计目标而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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